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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二十二  航班延误 只给补偿

发表时间:2019-05-17 21:16

  2013年2月10日,顾源携家人搭乘航空公司的航班外出旅游,结果航班延误,顾源及其家人为此生了一肚子气。当天,顾源及其家人顺利登机,等待起飞,可是一等就是40分钟,飞机纹丝不动,机组人员也不给明确答复。旅客们纷纷走出机舱,要求航空公司解释和经济赔偿。交涉很久,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才与旅客会面,声称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,仅答应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,而非经济赔偿。最后,航空公司给了每位旅客经济补偿100元。顾源和几位旅客不答应,认为航班延误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,航空公司方面给予的补偿金额过少,与我们的实际损失不符,但航空公司的负责人辩称,赔偿在法律上无条文可依。


  【争议焦点】

  1、我国法律关于航班延误侵犯乘客权益的行为是否有相关的规定?


  【律师说法】

  航空公司支付给旅客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,因为没有法律依据,这种说法是错误的。我国《民用航空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:“旅客、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,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。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、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,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,不承担责任。”所以,航空公司方面应该对官员和其他旅客给予赔偿,除非航空公司方面能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。


  同时航班延误,承运人违反了及时运送的义务,显然构成了违约,应当由其承担责任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,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”航班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的,旅客并无过错,因此,航空公司方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,赔偿旅客因为航班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
  【法条链接】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

  第一百一十一条  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,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
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

  第一百二十六条   旅客、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,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。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、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,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,不承担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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